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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"约定不缴"无效,采购方为什么要关心
这条规则表面上管的是劳动关系,最后落到采购方看到的,是报价与交期的稳定性。
规则变了
最高法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第十九条,自 2025-09-01 起施行:放弃社保的约定或承诺一律无效,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也就是说,过去那种"签一张自愿放弃的纸"不再挡得住任何事 —— 那张纸本身就成了问题的一部分,而不是保护伞。它既不改变企业的缴费义务,也不能在争议发生时保护任何一方。
为什么采购方要关心
用工合规的要求上升,供应商的人力成本迟早会体现在报价和交期上,这一点在谈长单时要算进去。更直接的是稳定性:一个随时可能被员工主张补偿的用工安排,会影响产线能不能按时交货;订单越赶,这种不确定性越贵。这跟"工厂大不大"无关,与"用工安排稳不稳"有关。验厂时看一摞奖状,不如问清楚用工是怎么安排的 —— 奖状说明过去做过什么,用工安排说明接下来能不能稳定交货。
落到问题清单上
"社保按什么基数缴、覆盖到哪些岗位"、"外包和派遣工算不算在这套安排里"、"一线工人的合同、工资与社保谁在管"。这类问题适合连着别的问题一起问,不要单拎出来当质询 —— 能答上来的工厂,通常也愿意让你看记录;绕开、或者用"我们都是这么干的"打发的,就是需要继续追的方向。另一个值得看的地方是社保缴费人数与在职人数能不能对上,对不上就问原因 —— 这比看奖状更接近用工的真实状态。可以把它们并进 核查清单 的验厂部分,和产线、抽检的问题一起过。